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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告

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干溪子排洪沟改道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筠连县干溪子排洪沟改道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评标结果公示

来源:/news/4146.html    发布时间:2021-10-12    点击:1981

项目及标段名称筠连县干溪子排洪沟改道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筠连县干溪子排洪沟改道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项目业主筠连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项目业主联系电话13909095998
招标人筠连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招标人联系电话13909095998
招标代理机构雅博电官网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13518174462
开标地点市交易中心一开标室开标时间2021-10-11 9:00:00
公示期2021-10-13 0:00:00至2021-10-19 0:00:00投标最高限价(元)12445000.00
中标候选人及排序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元)经评审的投标价(元)综合评标得分
第一名宜宾市腾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勘察、设计报价下浮10.05%,施工报价下浮5.2%勘察、设计报价下浮10.05%,施工报价下浮5.2%98.82
第二名四川琨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勘察、设计报价下浮8.3%,施工报价下浮2.48%勘察、设计报价下浮8.3%,施工报价下浮2.48%83.89
第三名筠连县宏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勘察、设计报价下浮5.4%,施工报价下浮1.63%勘察、设计报价下浮5.4%,施工报价下浮1.63%82.21



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职务姓名执业或职业资格职称
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职称专业级别
项目负责人蒲洪均建造师证/注册造价工程师01608025/建[造]18510011773//
项目技术负责人/////
设计技术负责人黄均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CS105100045给排水正高级
结构专业负责人彭煜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咨询师S075200289/注资29200900002建筑结构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
电气专业负责人朱大新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造价工程师DG145200098/建[造]09520000700建筑电气高级
环保专业负责人李承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注册环保工程师CS135200081/09782120115141423环境工程中级
勘察项目负责人朱爱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AY105200196岩土工程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
勘察技术负责人唐恒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造价工程师AY195200462/建[造]19520004058水土保持高级
勘察岩土测试人员张建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AY115200206岩土工程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
施工员刘小丽市政工程施工员证0512110400005000312//
质量员陶璐市政工程质量员证0512110900004000109//
安全员夏应良安全员证51171990001100//
设计项目负责人余东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CS105200005给排水高级
第二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职务姓名执业或职业资格职称
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职称专业级别
项目负责人曾忠彬建造师证川251151811522/川建安B(2012)1290035//
项目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葛华海施工员证0512010100011000004//
质量员余华明质量员证0512010600002000944//
安全员尚赞勇安全员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1161990008454/川建安C(2007)0001649//
设计项目负责人郑小燕注册给排水证CS145100470给排水高级
设计技术负责人阮全标注册给排水证CS195100797给排水中级
结构专业负责人陈建设注册结构工程师证S073202238结构高级
电气专业负责人宋顶利注册电气证DG161400313电气中级
环保专业负责人吴波注册环保工程师证201810078320000146环境工程中级
勘察项目负责人程向阳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AY123200973市政高级
勘察技术负责人陈改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AY124200699地下管线及管道工程高级
第三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职务姓名执业或职业资格职称
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职称专业级别
项目负责人李贵重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川251101243177//
项目技术负责人/////
施工技术负责人徐元庆土建施工员0512010100021000015建筑中级
质量员(质检员)任利容土建质量员合格证0512010600006000341//
施工员邓尧土建施工员合格证0512010100011000043//
安全员徐长彬安全员合格证51181991500404//
设计项目负责人何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CS114400568给排水高级
设计技术负责人潘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CS104400141给排水高级
结构专业负责人解平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S995300111结构高级
电气专业负责人何友林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DG174401251供配电中级
勘察项目负责人邓东平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AY156500264建筑工程中级
勘察技术负责人杨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AY205101917//
第一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开工日期竣工(交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元)项目负责人
务川自治县兴农建设有限公司务川自治县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2019-06-01
1. 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共涉及8个乡镇(街道)的54个自然行政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2、安全饮水工程,本次安全饮水工程受益人口户数39970户3.主要针对镇南。砚山。湜水、茅天。柏村。泥高。分水。蕉坝8个乡镇(4.街道)进行改造,彻底改善居民饮水问题:3.环境整治工程。包含”五改”工程、户路、进寨路硬化工程、村民活动广场建设、垃圾处理系统建设7820500设计项目负责人:周可 勘察项目负责人:张建忠
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开工日期竣工(交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元)技术负责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
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开工日期竣工(交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元)项目负责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开工日期竣工(交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元)项目负责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市政管理中心乳源瑶族自治县鹰峰路和文昌路中路人行道改造提升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局部拓款十字路口、增设右转弯车道、人行道更换大理石铺砖、增加标识标牌、绿化、停车位、自来水管、截污管等、改造面积约46500平方米32920643.7
第二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开工日期竣工(交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元)技术负责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
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开工日期竣工(交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元)项目负责人
第三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开工日期竣工(交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元)项目负责人
第三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开工日期竣工(交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元)技术负责人
第三中标候选人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
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开工日期竣工(交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元)项目负责人
其他投标人(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
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元)或否决投标依据条款(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经评审的投标价(元)或否决投标理由(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具体事实,不得简单地表述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某处有问题等)综合评估得分或备注
宜宾市京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封面未签字,不满足评标办法前附表2.1.1要求的“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要求投标文件封面未签字,不满足评标办法前附表2.1.1要求的“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要求
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勘察、设计报价下浮6.4%,施工报价下浮2.1%勘察、设计报价下浮6.4%,施工报价下浮2.1%78.5
其它需公示的内容第一中标候选人:宜宾市腾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宜宾市腾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琨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四川琨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筠连县宏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筠连县宏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道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姓名:何相甫

单位:/

姓名:王叙莎

单位:/

姓名:朱利华

单位:/

姓名:陈江

单位:

姓名:蔡老师

单位:

监督部门名称及监督电话项目审批部门:联系电话:
行业主管部门:筠连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乡管理局联系电话: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3.对评标结果的投诉,涉及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涉及评标错误或评标无效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受理。
4.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5.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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